我市完成修法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

近日,我市公布了《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共5章46条,包括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通过修改旨在加强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适应“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并积极回应海洋特别保护区进一步加强资源保护、陆域环境保护、规范海钓活动等新的管理需求。主要作了五方面重大修改:一是删去与海钓经营组织相关的内容。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理等要求,删去了海钓经营组织需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二是对海钓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提高个人申领海钓证门槛,增设申请人员需完成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通过考试的要求;设置了海钓船舶的准入条件,增设了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统一标识的要求和接受海钓证查验和渔获物检查等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罚则。三是增加了贝藻类捕捞禁止性工具的规定。明确在贝藻类捕捞活动中禁止使用供氧器具、智能潜水器具等辅助工具。四是加强保护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陆域环境保护。规定水产养殖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明确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服务等产生的污水排放要求,并对生活垃圾接收、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作了规定。五是增加了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要求。规定渔业等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保护区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设,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送市司法局立法审查,市司法局就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组织实地调研、立法座谈、公开征求意见,听取职能部门、基层群众代表、海钓协会等行业代表意见建议,组织多轮集中改稿会和意见协调会,形成修正案草案。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正案草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后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附件:《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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