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制定背景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目前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关于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为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有关电梯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有效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巩固近年来我市在电梯管理领域的创新做法和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解决电梯安全监管领域出现的电梯选型配置质量水平良莠不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界限不明等实际问题,需及时通过立法来保障电梯安全监管。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于5月上旬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加强对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工作的指导,并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将送审文本征求各县(区)、市属单位、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立法志愿者意见,同时通过市司法局、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网站和“法治舟山”“舟山发布”微信公众号、立法线上意见征集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审查期间,先后五次组织召开立法联合起草小组会议对征集到各方意见建议和草案文本进行集中研究,逐条讨论修改。6月中下旬,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会和专家论证会作进一步研究论证,之后,又赴定海环南街道开展立法面对面意见征询活动,听取社区、物业企业、业主、检验、检测、维保单位等对电梯安全立法的意见建议。经多轮反复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晰职责分工,构建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职责、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助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加强社会、学校宣传和保险保障等社会参与。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筑牢电梯选型配置、土建、安装等前期环节安全防线。分别规定了相关主体在设计、采购、土建、验收等环节全面落实电梯选型配置要求方面的责任,并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三是加强物联智控,提升电梯安全物防、技防水平。明确空气调节器、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视频监控设施等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要求。
四是规范电梯使用,落实使用单位及相关主体责任。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并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具体安全管理责任。针对调研时社会公众反馈较多的老旧小区电梯改造、更新筹措资金难和电梯乘用人未采取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使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五是提升维保质量,保障电梯日常使用安全可靠。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如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常态化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明确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的期限,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效。
六是完善应急体系,打造统一调度、响应高效的电梯救援模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并要求所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服从并及时响应平台的调度指令,创制性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签订互助救援协议。
七是突出数字赋能,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质效。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智慧电梯管理应用,深化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的融合,归集与整合电梯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要求电梯行业相关单位和机构按规定及时将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